华商报大风新闻消息,交房首年未入住的房子是否该交供暖基础热费?强制缴纳前一年的暖气费后才能开通当年供暖是否合理?
\n近日,陕西西安市民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,他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。2024年,他为自家刚刚入住的新房缴纳暖气费时,被供热公司要求先缴纳上一年度空置费和违约金,否则将限制其缴纳当年暖气费。
\n对于此事,王先生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,未能立案。今年6月,他以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”为由,将供热公司诉至法院,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。
\n业主观点——
\n既未申请开通暖气,也未签订合同
\n供热公司要求强制缴费不合法也不合理
\n王先生今年34岁,是一名律师。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,前几年他在西安市神舟大道康桥悦蓉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2022年10月房子交付,由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负责供暖服务。
\n房子交付后,王先生一直未在小区办理入住。2024年11月,他前往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缴纳2024年度的暖气费用,却被告知须先缴纳2023年的基础热费和违约金,否则不予办理。之后王先生经多方投诉以及和供热公司沟通,问题均未得到解决。
\n“因为暖气费缴纳日期在11月15日就截止了,我不得已只能先缴纳2023年的基础热费和违约金约930元,之后再缴纳2024年度的暖气费用。”王先生说。
\n王先生认为,虽然他已经收房,但是未在物业办理入住,也未享受供热公司的服务。“我作为业主,没有向供热公司或者物业申请开通暖气,也没有与供热公司在集中供热前签订供用热合同,暖气费是购买热力商品的费用,我们双方没有形成买卖关系,因此供热公司要求强制缴费不合法且不合理。”
\n王先生表示,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供热公司收取违约金有两个前提,一是必须经过书面催告,二是必须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。“但供热公司从未向我进行过催告,我们双方也并没有书面合同约定。因此,供热公司向我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属于强制收费。”
\n此外,王先生表示,由于供热公司没有强制收费权,在双方对费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,如果供热公司认为业主应当缴纳2023年的基础热费及违约金,应当向法院起诉,待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执行。“但供热公司却要求我必须缴纳2023年的费用之后才能开通2024年的供暖,这一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违反了《反垄断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。”
\n“我们小区是新建的小区,入住率相对偏低,物业并未对申请用热业主进行过相应统计。”王先生表示,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民用建筑,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%以上的,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。“新建小区如果满足60%以上的申请用热户数,那供热公司主张让剩余业主缴纳空置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但就当前情况而言,供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这一标准,那让剩余业主缴纳空置费于法无据,可能侵犯了多数业主的利益。”
\n供热公司——
\n用户需在11月15日前15个工作日提出空置申请
\n否则将依规进行费用收取
\n2024年12月,针对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事,王先生将其投诉至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航天城市场监管所,该所口头回复称,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涉嫌违法,不予立案。
\n之后王先生又提出行政复议,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,决定维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于该举报事项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。
\n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,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王先生的投诉后,曾联系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,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询问。
\n该公司片区经理称,康桥悦蓉园的开发商和供热公司签订了《供热工程合同》,约定对该小区进行集中供热。对于王先生所反映2024年供热季缴费时,需要缴纳2023年度的供热费用的问题,根据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》相关规定,集中供热后用户如不用热,需在供热季11月15日前15个工作日,向热力公司提交空置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。但在2023年度,供热公司未收到王先生的空置申请,因此供热公司依据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》的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收取。
\n2025年4月,王先生将此事反映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,5月,该局回复称,经研判,王先生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不属于《反垄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。
\n针对上述问题,今年6月,王先生将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,案由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。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案已于9月3日开庭审理。
\n9月5日,记者联系到西安热电供热有限公司了解此事,工作人员称不便接受采访。
\n原标题:“首年入住小区,凭啥要补交前一年供暖空置费?”西安一律师状告供热公司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”案开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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